在装箱操作中,经常被几个名称相近的词语搞的晕头转向,有时傻傻分不清楚。这几个词语就是:标记、标志、标牌。本文就针对这几个词语进行解释,并告诉相关操作人员各个名词应该如何操作。
注:因为在海运危险货物中,包件运输形式和干式集装箱用量最大,文章为简化易懂,直接采用此二个称谓,不再具体解释。
标记,是能够表明危险货物基本信息的一种记号,通常指“正确运输名称”和“UN编号”,还有一些特殊货物或特别要求的记号。标记在包件上的作用是保证内装物质在运输中被迅速的识别,在发生与该货物相关的事故时,可迅速根据情况决定采取适当必要的应急措施。也就是将包件内装货物的识别信息张贴在尽可能明显的位置,为迅速响应做一切必要的准备。
标记,按张贴位置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张贴在包件上的,一种是张贴在集装箱上的。(集合包件或成组货物组件后面有详述,不在此列)
(1)内装有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的至少两侧需要张贴危险货物标记;
(2)装有单一物品包装危险货物且无标牌、联合国编号或海洋污染物标记要求的任何集装箱。
此时,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的显示字母不小于65mm高,颜色须与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容量不超过3000L的可移动罐柜可以降低到12mm。
▲显示联合国编号的图例
(1)集合包件和成组货物组件上须表明内装的每一件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集合包件还须标有“集合包件”(OVERPACK)字样,这些文字的高度至少是12mm。
(2)如果内装物是海洋污染物,则应标明“海洋污染物”标记,并在货物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上标以正确运输名称。
(3)除第7类外,原先装过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须按对该危险货物的要求加以张贴标记,除非已采取如清洗、清除其蒸气或盛装非危险物质等措施消除危险。
(4)含有危险货物残余物或装有未经清洁的空包装或未经清洁的空散装容器的集装箱,须遵守最近一次集装箱、包件或散装容器内装危险货物的标记张贴要求。
(5)两种或更多的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包装内时,该包件须按每种内装危险货物的要求作标记。如其危害性已经反映在主危险性标志上时,不必再贴副危险性标志。
(6)尽管有对集装箱作标记的规定,但集装箱内的每一个包件还须按规定作标记。
除了危险货物包件和集装箱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有标记外,还有很多情况也需要有标记的存在,用以明示各种危险性及特殊情况。
海洋污染物标记
海洋污染物标记是与平面呈45°角的正方形。树和鱼的符号须为黑色或白色或与背景颜色反差鲜明的颜色。
形成菱形图形的线的最小宽度须是2mm。由于包件尺寸的原因,标记尺寸和线宽可以降低,只要标记清晰可见。
一些具有特殊放置要求的包装,因不能倒立或躺倒装载或堆码,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指示箭头标记。
例如含有盛有液态危险货物内包装的组合包装、装有通气孔的单一包装、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低温容器和含有液体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装置,当要求确保该液体危险货物保持在其指定的方向时,须明显地标注出包件指示箭头。
指标箭头应张贴在包件外相对的两个竖直面上,箭头笔直地指着正确的方向。整个标记应为长方形,大小与包件相称。
指示箭头标记图
如图所示,指示箭头为两个黑色或红色的箭头,底色为白色或与箭头对比鲜明的其他颜色。长方形的边缘线为可选。所有要素须以适当比例设计。
用于指示包件正确放置方向以外的箭头不得显示在需要指示箭头标记的包件上。
锂电池虽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但由于其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发生自燃或爆炸的特性,还是给锂电池赋予了特殊标记,用以警示。
锂电池标记须在标记的下中部分标明联合国编号,如“UN3090”用于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或“UN3480”用于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UN3091”或“UN3481”用于锂电池或电池组含在或装在设备中(如适用)。
当包件内含有联合国编号不相同的锂电池或电池组时,所有适用的联合国编号须在一个或多个标记上标明。
如图所示,锂电池标记由矩形阴影轮廓线和黑色电池样的几个图标组合而成,其中一个电池损坏且发出火焰,白色底、黑色图案,或与背景颜色反差明显。标记示例图中,*表示联合国编号位置,**表示电话号码额外信息位置。
锂电池标记的尺寸须满足最少120mm宽×110mm高,阴影线宽须5mm。如果包件尺寸有特殊要求,尺寸/线厚可以减少到不少于105mm宽×74mm高。当不是指定的尺寸时,所有的要素须以大概的比例显示。
锂电池标记应张贴在联合国编号标记的上方。
放射性危险货物由于其特殊危险性,对其做了特殊标记规定,以起到警示作用。载运放射性货物包件上的特殊标记大体上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识别标记:每一包件须在其包装外表标出易识别、耐久的特殊标记,用以确认发货人、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记。
2、标识标记:每一集合包件须在外部持久易见的标记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标识,或者两者同时标记,或者集合包件内所有包件上都有这些标记且清晰可见。
3、限重标记:每一超过50kg的包件都须在其包装外表用易识别、耐久的标记标出其所允许的最大总重量。
4、包件设计型式标记:对于IP-1型、IP-2型或IP-3型包件设计,须相对应用“IP-1型”(TYPEIP-1)、“IP-2型”(TYPEIP-2)、或“IP-3型”(TYPEIP-3)字样在其包装外表用易识别、耐久的标记标出。
5、A型标记:A型包件设计须在其包装外表面标以易识别、耐久的“A型”(TYPE A)字样。
6、包装识别标记:在IP-2型、IP-3型或A 型包件的设计结构上,应以易辨耐久的标记标示出设计证书颁发国的国际车辆注册码(VRI代码),并附以生产厂家的名称或其原设计国有关当局规定的包装识别标记。
7、三叶型标记:在每一个B(U)型、B(M)型或C 型包件的设计结构上,还应在其最外层的耐火、防水容器表面,醒目地标示出三叶型符号标记,标记应以凹凸印、压印或其他耐火、防水的方法标示。
三叶型符号及以中心圆半径X为基础的各部分的比例如图所示,其中X的最小允许尺寸为4mm。
放射性物质的特殊标记——三叶形符号
以限量内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应显示限量内包装标记。
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标记如图:
含限量内包装标记
限量内标记为顶部、底部和边缘线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的菱形形状,颜色显示也可以与背景形成鲜明反差的适当颜色。标记应明显,清晰,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
标记最小尺寸为 100mm×100mm。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减少至 50×50mm,但须确保标记内容清晰可辨。
当限量内危险货物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或成组装载时,也应显示限量内标记,除非集合包件或成组件上的标记已经包括了其内的所有危险货物。
含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件须经久清晰地标有可免除量标记。包件内含有的危险货物的主危险性须显示于标记中。如果有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未在其它处显示,则须包括在标记之中。
可免除量标记为正方形,尺寸规格须最小为 100 mm x 100 mm。
含有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集合包装须显示可免除量标记,除非此类标记已在集合包装内的包件上明显可见。
当可免除量危险货物包件置于集合包件内或成组装载时,应显示可免除量标记,除非集合包件或成组件上的标记已经包括了其内的所有危险货物。
使用危险货物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件,应以该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作出标记,后面相应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标记必须耐久、清晰,在包件上的位置和大小,应保证易于看到。
以上的特殊标记是危险货物包件的特殊标记要求,符合条件时必须进行张贴,否则不仅可能受到主管机关的监管处罚,更有发生危险无法正确采取应急措施的隐患,因此,这些标记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操作。